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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認定原則之補充規定

【說明二】本部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台(九十)內戶字第9072151號函及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台(九十)內戶字9076059號函計達。 【說明三】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五條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及依同法第十五條申請回復國籍者,如係從事農林漁牧業.宗教或雜工等相關工作,因工作性質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或所得稅扣繳憑單等相關收入證明時,仍得依本部前揭函釋規定辦理。 【說明四】依國籍法第三條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於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時,除有具體特殊情形,須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報經本部認定當事人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條件外,應悉依該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審核辦理,即當事人須符合具有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或具有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定,惟於本函發文日前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而尚未經本部核准之案件,申請人如係提出因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者,應另行檢附雇主出具有僱用事實之證明文件。 【說明五】目前國籍法第三條規定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而尚未經本部核准者,為查證當事人是否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條件,而有洽請金融機構提供渠等存款情形之必要者,本部業另案函請財政部協助提供。 【說明六】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後,如經查明當事人於本部核准歸化時,係提憑不實虛偽之證明文件者,依國籍法第十九條規定,本部自得據以撤銷其歸化之許可,惟各戶政機關(單位)如於受理及審核歸化等相關國籍變更案件遇有疑義時,得將具體個案送本部研處。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3-03-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