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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說明二】:按外交部上揭函略以,經我駐泰國代表處向緬甸駐泰國大使館查證,原緬甸籍國民已申請喪失該國國籍擬回復者,須備妥無法取得歸化他國國籍證明文件(內容須註明無法取得歸化國籍理由),依正常驗證程序,即該證明文件須譯成英文,經我國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再經我駐泰處驗證後,送該大使館呈報其國內主管機關核辦。
有關緬甸國民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而向該國政府申請喪失國籍後,如未能歸化我國國籍者,其申請回復該國國籍之程序一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3-03-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