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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緬甸籍學生楊○○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本案楊○○女士係依國籍法第三條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前經臺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在案,惟所提財力證明文件,係檢附郵政儲金新台幣肆拾萬參仟陸拾壹元整存款餘額證明及在台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爰請轉知楊女士補提雇主出具有僱用事實之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核發自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日起迄今(如未申請上揭證明而逕申請歸化者,自申請歸化日迄今)仍符合原案附之存款金額或財力證明之文件後,再行核處。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3-03-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