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二】.「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3550號總統令公布施行。「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經行政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院臺僑字第0920001951號函核定,並經僑務委員會於九十二年三月廿六日僑證移字第09230114691號令發布施行,爾後有關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及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事項,均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