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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註記華僑身分一案

【說明二】.按「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業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3550號總統令公布施行,該條例施行細則經僑務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廿六日僑證移字第0923011469-1號令發布施行。另僑務委員會業以二年四月七日僑證照字第09230147531號函訂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新格式,又以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僑證移字第09230147371號令廢止「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 【說明三】.配合上揭法規之施行.廢止與華僑身分證明書新格式之訂定,內政部八十五年六月八日台(八五)內戶字第8575284號函說明四修正為:「當事人如係持憑僑務委員會核發載有『本證明書係依據申請人檢附華裔證明文件核發(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註記為『華僑』者,不得據以認定其具有我國國籍而予受理;如該華僑身分證明書未記載上揭內容者,仍可申請註記為『華僑』。」另內政部相關函釋如係援引原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者,均一併修正為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六條規定。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3-05-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