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越南代表處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越南字第00號電子函: 【說明二】案經洽准越南司法部國籍司司長陳○○稱,黎○○女士得申請回復越南國籍。本案可請黎女士持憑未能取得我國國籍證明及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例如身分證.出生證明.有效或過期護照等)逕赴越南駐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