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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政府請釋:緬甸籍學生○○○先生提憑○○有限公司在職證明等相關文件,擬依國籍法第三條規定申歸化我國國籍乙案

【說明二】.關於畢業僑生得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是否准其申請歸化國籍一節,據僑務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僑證證字第09230182991號函說明二略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係為輔導華僑學生回國就學而訂定,該辦法係就僑生之要件,申請程序.分發作業及僑生相關權益事項等為規範,應非為否准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依據。是以,未具我國國籍之僑生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依國籍法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三】.另依案附資料,本案如經查明○○○先生係於內政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台內戶字第09200604102號函發文日前,持憑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並經該轄○○區戶政事務所收件受理者,渠應另行檢附九十二年二月廿六日前之雇主僱用事實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核發自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日起迄今,仍符合原案附之存款金額或財力證明文件辦理。惟該所如係於內政部上揭函發之日後始予收件受理者,則應悉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查實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3-06-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