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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中市政府請釋:阮○○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乙案,業經內政部核復。

【說明二】:按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等條件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另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歸化者,應檢附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文件。本案阮○○女士既經臺中市政府查明涉嫌傷害罪,現正由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察中,尚無法認定渠是否符合國籍法上揭「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規定,仍宜俟其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再予受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3-08-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