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臺中市國籍專區
> 國籍法規函釋
> 解釋函令
【說明二】本案○○○女士之工作性質如確屬無固定工作,致無法提出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薪資所得證明或所得稅扣繳憑單證明等相關收入證明者,渠須有嗣後未再婚且於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子女等情形,始得參照內政部92年2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200604102號函說明三規定辦理。
有關菲律賓籍配偶○○○女士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依國籍法第三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財力證明得否比照國人之配偶辦理一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3-09-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