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臺中市國籍專區 > 國籍法規函釋 > 解釋函令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北縣政府請示:有關陳○○、○○○夫婦代其子○○○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

【說明二】按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其申請許可歸化我國國籍,須年滿20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始得申請歸化。另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3年且未具備第3條第2款及第4款條件,亦得申請歸化。另查同法第7條規定,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說明三】依案附資料,國人陳○○先生於○○年○月○○日與越南籍○○○女士結婚後,復於○○年○○○月○○日收養○女士非婚生子○○○(○○年○○月○○日生)為養子,本案○○○尚未成年,且僅養父為我國國民,其生母○○○女士亦尚未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不符合上揭國籍法規定,應俟符合上揭規定後,再行層轉核辦。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3-10-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