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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之居留截止基準日案,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函釋。

【內政部警政署函】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係在證明該外國人過去曾在我國居留之事實,故警察機關核發之證明書僅得就其迄核發證明書之日時已居留之期間加以證明,雖其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限在核發日之後,惟在核發證明書後,該外僑居留證仍有可能被廢止,該期間是否居留並不確定,對尚未發生之事無從予以證明,故對於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限尚未屆滿者,其居留期間截止日應記載迄證明書核發之日止。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3-11-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