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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說明二】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申請歸化國籍係我國國民之配偶者,其財力證明金額之計算,包含其在臺灣地區配偶之收入或財產。另依內政部90年7月6日台(90)內戶字第9006287號函規定,國人之外籍配偶如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得免繳驗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本案桑○○女士既具有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自得依上揭規定辦理。
臺南縣政府請釋:有關張○○先生之菲律賓籍配偶桑○○女士依國籍法第5條第2款規定申請歸化,得否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份提憑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4-02-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