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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說明二】依國籍法第4條第2項規定略以:「未成年之外國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亦得申請歸化。」依上揭規定,未成年之外國人如有其父現為中華民國國民、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或其養父及養母二人現均為中華民國國民等之一情形者,即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先予敘明。 【說明三】本案越南籍未成年人○○○既係為我國國民李○○先生單方收養,自無法適用上揭「其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之情形申請歸化;惟其母○○○女士與李○○先生結婚後,已取得我國國籍並設有戶籍,○○○君仍得以「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之情形申請歸化。
有關越南籍未成年人○○○之生母及養父現為我國國民,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疑義乙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4-04-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