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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說明二】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略以,申請歸化者,應檢附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或依本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先予敘明。 【說明三】本案既經我國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出具日濱(93)證字第437號證明書略以,經洽日本法務省橫濱法務局相關人員獲告,鑒於日本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無邦交且互不承認,爰不受理日本國民以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而申請喪失日本國籍案,故和○○○無法提出喪籍證明書屬實。依上揭規定,該證明書自得認定屬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
有關日本籍○○○之父○○○先生持憑我駐日館處出具無法喪失日本國籍之證明書,可否受理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4-06-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