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臺中市國籍專區 > 國籍法規函釋 > 解釋函令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有關外籍人士未檢附新護照之外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國籍法第三條等相關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符合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或5年以上等相關規定。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檢附外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相關文件。依上揭規定,申請人應檢附其歷次入出國之紀錄證明等文件,始得申辦歸化事宜,先予敘明。 【說明三】依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3年6月29日境信凱字第09320125570號函查復略以,該局核發外籍人士「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係依據當事人入出境時所持之護照資料為憑,對當事人另持有新領護照等未曾在我國境上使用者無法查悉掌握,惟若相關單位函查時,即依規定辦理,另查有關護照曾否使用之認定,應可依護照內有無入出我國境查驗戳章為證。是以,戶政機關於受理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如渠所持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載有新換(補)發護照等相關資料,且其未檢附該新換(補)發護照之外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者,得以函查方式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明渠是否有持該新換(補)發護照入出我國境之紀錄,如當事人有攜帶該新換(補)發護照,且經查該新換(補)發護照內並無入出我國境之查驗戳章者,得影印該新換(補)發護照之基本資料頁並加註說明及加蓋受理人職名章後,再併案送部憑辦。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4-07-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