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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業經僑務委員會於本(93)年7月28日以僑證服字第0933034006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僑務委員會函及附件影本各一份供參。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修正總說明】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有關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規定,係配合國籍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訂定。內政部於93年4月8日台內戶字第0930004575號令修正發布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係指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與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同條第3項規定上開華僑身分證明書,並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者。爰配合國籍法施行細則之修正,修正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其修正要點為:檢附華裔證明文件申請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屬我國國籍證明文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4-08-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