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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居留事由相關事宜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係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者,在臺灣地區就學者或以前二者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其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居留期間,不列入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外交部為配合上揭規定之增訂,業以93年5月10日部授領二字第09369018000號函修正居留簽證之註記事宜,先予敘明。 【說明二】上揭外籍人士按外交部核發外國人來華居留簽證之身分類型,係指:〈1〉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者,係指居留事由為「受僱(藍領聘僱之外籍勞工)」者。 (2)在臺灣地區就學者:係指居留事由為「外國留學生」、「僑生(含持外國護照之僑生及港、澳生)」、「研習」、「實習或代訓」者。 (3)以前二者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係指居留事由為「在臺無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在臺無戶籍國民之外籍子女」、「港澳居民之外籍配偶」、「港澳居民之未成年子女」、「外國人之外籍配偶」、「外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者。 【說明三】依本部警政署93年3月4日警署外字第0930042534號書函略以,關於外國人居留證明書部分,該署同意配合將外籍勞工註記為「外勞」,另外國留學生、僑生、研習、實習或代訓等統一註記為「就學」;惟因以往對「就學」並未明確定義,前述「研習、實習或代訓」在實務作業上,可能會被歸為「其他」類,且無從辨識。是以,戶政機關於受理準歸化或歸化案件時,如遇有申請人持憑居留事由為「其他」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時,得以函文或傳真方式先請轄區警察機關協助調閱相關檔案後,再據以憑辦。 【說明四】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以我國國民之配偶身分申請歸化,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得免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另依本部警政署93年5月27日警署外字第0930089771號書函略以,鑒於現行外僑居留檔之居留事由代碼僅有「依親、就學、應聘、傳教、投資、其他、外勞及永久居留」等類別,如於當事人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再予細分註記為「外國人之外籍配偶」、「外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等者,涉及檔案程式大幅變動,該署目前無法配合。是以,戶政機關於受理準歸化或歸化案件時,如遇有申請人持憑居留事由為「依親」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且未註明被依親者之關係、姓名(如:依親─夫─○○○)或被依親者非為我國人者,宜先向轄區警察機關查明其依親對象後,始予受理準歸化或歸化國籍之申請。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4-09-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