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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說明二】查案附○○○女士申請取得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未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證文件之影本,爾後申請取得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案件,均需逕向該局查證。另○女士原結婚登記時中文姓名為「○氏○○」,惟申請取得我國國籍申請書記載「○○○」,其申報姓名中之「氏」字疑義,請依本府93年10月13日府民戶字第09300264967號函轉內政部93年10月8日台內戶字第0930011100號函辦理,若當事人執意保留「氏」字,亦請其檢附聲明書。本案請依上揭規定補正後,再陳報本府層轉核處。
貴所陳報居民○○○越南籍配偶○○○女士申請取得我國國籍一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4-10-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