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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先生之印尼籍配偶○○○女士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其在臺居留期間起算日之計算疑義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一)依本部警政署93年12月6日警署外字第0930181106號函略以,案內○○○女士於91年8月19日與我國人○○○先生離婚,依規定仍可繼續居留至居留期限屆滿止,是以渠於91年8月20日至92年8月3日期間,若其外僑居留證尚在有效期限內,即屬合法居留期間;另渠離婚後應依規定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重新申請居留簽證後,再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若其外僑居留證仍屬有效,並無須重新申請外僑居留證,先予敘明。(二)本案依案附○○○女士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影本資料,渠於國內居留期間均未中斷,且渠再婚之配偶仍係原配偶○○○先生,故有關其居留期間之計算,請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4-12-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