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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澎湖縣政府建議刪除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有關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檢附收入或存款等財力證明之規定乙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一)按世界多數國家,如德國、日本、韓國、新加坡、澳大利亞、巴西等,對於外籍配偶申請歸化該國國籍時,均有經濟條件限制,使國家對賦予國籍者,無須負擔經濟救濟之義務,增加財政負荷,爰於國籍法明定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時,其本人或其我國籍配偶應提憑財力證明等相關文件,先予敘明。(二)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國籍者,應具備「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或「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等情形。有關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是否逾新臺幣380,160元之審認,貴府如認申請人所附資料與事實不符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本於職權調查事實證據後,依規定函由本部研處。(三)本案從事漁業之外籍配偶或其我國籍配偶,如無法提出存款證明者,得檢附以下相關收入證明之一,申請歸化事宜:1.區漁會出具之最近1年收入逾新臺幣380,160元之相關所得證明文件。2.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最近1年收入逾新臺幣380,160元之相關所得證明文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5-0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