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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台灣地區人民取得外國國籍之身分認定及身分變更登記相關事宜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旅居國外4年以上且取得外國國籍之大陸地區人民,准予其身分變更為外國人,嗣後並得准以外國人身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說明三】大陸地區人民與我國人結婚或具有其他相關身分關係(如認領、收養等),且於國內辦妥戶籍登記時,如該大陸地區人民嗣後有旅居國外4年以上且取得外國國籍之情形者,得依戶籍法第45條規定,提憑外國政府核發之居住年限證明(須附中文譯本)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參照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辦理認、驗證,及蓋有入國查驗章戳之外國護照正本(供戶政事務所影存基本資料頁後歸還),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將原註記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變更登記為「外國人」身分。有關上揭身分變更登記之原則如下:(一)大陸地區配偶旅居國外滿4年後,始取得外國國籍者,以取得外國國籍之日期作為身分變更日期。例如:我國人之大陸地區配偶所持居住年限證明記載其居住國外之日期為2000.1.1-2004.6.1(滿4年),而其係於2005.6.1取得當地國國籍者,則其戶籍登記記事例應記載為「配偶000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民國94年6月1日身分變更為X國人民國X年X月X日申登。」。(二)大陸地區配偶旅居國外未滿4年,即取得外國國籍者,以居住滿4年之日期作為身分變更日期。例如:同案之居住年限證明記載其居住國外之日期為2000.1.1-2005.12.31(滿5年),而其係於2002.6.1取得當地國國籍者,則其戶籍登記記事例應記載為「配偶000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民國93年1月1日身分變更為X國人民國X年X月X日申登。」。【說明四】各有關機關(單位)請參照前項戶籍資料之身分變更日期,妥適處理是類人士申請外僑永久居證或歸化我國國籍之居留年限事宜。【說明五】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戶政事務所於辦妥上揭身分變更登記後,應通報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知照。【說明六】香港、澳門居民如已取得外國國籍,並持有該外國護照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或持有澳門護照(或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之葡萄牙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其身分即非屬香港、澳門居民,而係為外國人。【說明七】原具有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復有旅居國外4年以上且取得外國國籍時,如經查未向本部申請許可喪失我國國籍者,自應仍具有我國國籍。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5-02-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