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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先生之大陸地區配偶○○○女士申請變更身分為南非共和國國民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外交部94年4月7日外條二字第09404195450號函說明二查復:「二、本案經駐南非代表處本年4月1日第ZAF523號電查報略以:關於○○○女士是否在南非居留5年事,經洽斐高等法院書記官(Judge's_Associate)M告稱,(一)依據1995年南非公民權法案(South_African_Citizenship_Act,1995)有關歸化之規定,申請歸化之外國當事人必須先取得南非永久居留權(permanent_residence),然後在南非住滿5年,其中最後1年須連續在南非居住,方可獲准歸化為公民。換言之,由於申獲永久居留權須費時3年,故當事人整個歸化過程前後須歷時8年。(二)至於所稱居住5年,前4年並未規定須連續居住,惟倘當事人有事須離境3個月,則最後在審核發給公民權證書時,將要求當事人在南非再多居住3個月,亦即需在南非居住5年3個月。(三)南非政府不核發該國國民居住於該國之年限證明等語。」【說明三】本案既經查明南非政府不核發該國國民居住於該國之年限證明,且獲准歸化南非共和國國民,依該國公民權法規定,亦須居住至少8年以上,故○○○女士辦理身分變更事宜,得免提出南非政府核發之居住年限證明,至其取得南非共和國國籍之日期,則以案附之南非共和國公民權證書核發日期(1999年5月31日)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5-04-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