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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說明二】依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4年4月6日境仁湘字第09410016890號函查復略以,本案○○○○先生係於84年持「藏族僑胞身分證明」來臺就讀,嗣後並於93年應聘來臺工作,均係以在臺無戶籍國民身分申請來臺居留,其所持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應可認定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是以,爾後類此申請人如持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所核發身分事由註記為「海外僑民」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者,參照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第9款規定,得認定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有關身分事由註記為海外僑民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得否作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乙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5-04-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