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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說明二】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生效前,業已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已喪失其原屬國國籍者,得適用修正前國籍法規定辦理。【說明三】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生效後,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已喪失其原屬國國籍者,基於修正前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考量,於同法施行細則配合修正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發布前,暫依修正前國籍法規定辦理。
有關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生效後,同法施行細則配合修正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發布前,各戶政機關受理國籍歸化申請案件之處理原則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5-07-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