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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說明二】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應符合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等相關規定,始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上揭「繼續3年以上」係指居留期間應為合法不中斷,如該外僑居留之原因消滅或已逾有效期間,致外僑居留證有中斷之情形,該居留期間自非屬合法、繼續狀態。○○○女士外僑居留期間於2005年2月9日至2005年4月10日中斷長達59天,顯示○○○在台有59天非法居留之情形,經考量此類案件,如從寬准予其歸化,於實務上將衍生該合法居留期間之起始點應如何計算?居留期間中斷多久,始予從寬認定?業經內政部駁回之類似申請案件是否須比照適用?等諸多疑義,未符依法行政之原則,爰仍待○女士其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後,方能申辦歸化事宜。
有關本縣○○鄉民○○○先生之越南籍配偶○○○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乙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5-07-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