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臺中市國籍專區
> 國籍法規函釋
> 解釋函令
【說明二】本案經外交部94年10月24日部授領三字第09452400200號函查復略以︰「…柬埔寨外交部自1997年迄今,向僅受理核驗與外國人有關之柬文暨英譯文等文件,惟查近來函請協查之柬國喪失國籍證明書,均係柬文及中譯文並列,且該等文件之用紙、內容及格式均與柬國現行規定不符,另經比對文件上之柬國外交部官員簽名式樣,亦與該處檔存式樣不符,基上,該等文件顯均係經偽變造之文件」。準此,本案○○○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所送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書係屬虛偽變造之文件,尚不得據以採認,須請申請人另行補送合法有效之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文件後,再送內政部憑辦。
關於宜蘭縣○○○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乙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5-10-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