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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第2點第3款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生效乙案。

【說明二】檢送「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乙份。
  • 市府分類: 生活資訊,外交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5-12-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