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臺中市國籍專區 > 國籍法規函釋 > 解釋函令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有關歸化測試相關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申請參加歸化測試者之居留住所地不在該縣轄者,是否應請其向警察機關申請變更居留住址後再受理一節,依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向任一辦理歸化測試機關申請參加歸化測試。」,是以,欲申請參加歸化測試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申請人,於填具申請書後,得就近向任一辦理歸化測試機關申請參加測試,尚無須變更其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居留地址。【說明三】有關戶政事務所可否受理歸化測試之申請後,再轉陳縣(市)政府統一測試一節,依本部94年12月9日台內戶字第0940063328號公告,歸化測試業務係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上開測試業務所為之行政處分,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名義為之。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否將上開業務委任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層轉辦理,得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便民或人力調配等因素自行審酌辦理。【說明四】又關於申請歸化測試是否須由本人親自提出一節,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故申請人於申請歸化測試時,尚不須親自前往測試機關提出申請,其亦得檢附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規費新臺幣500元整、2吋彩色照片1張等相關文件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6-02-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