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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各目之財力證明,得否併計乙節,本部曾於93年1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20010776號函及93年4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30005457號函規定上揭2款所定各目之財力證明文件之金額不得併計。【說明三】本案阮○○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案附財力證明文件係其配偶○○先生94年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金額新台幣356,835元及臺灣土地銀行所開立金額新台幣40,269元之存款餘額證明書,核與上揭規定不符,請轉知申請人於民國95年4月24日前補正送部,俾憑核處。【說明四】檢還○○先生94年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2份及存款餘額證明書1份。
關於阮○○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所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存款證明之金額得否併計乙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6-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