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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越南籍配偶阮○○女士附繳之外籍人士上課時數證明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項規定,持有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1年以上或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一定時間以上等相關證明文件者,得認定為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另上開「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係包括國內政府機關自行、委託或補助機構、團體、學校辦理之各種之課程,先予敘明。【說明三】本案越南籍配偶阮○○女士曾於93年8月30日至94年1月20日就讀於○○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雖就讀期間未達1年以上,惟其上課時數為237.5小時,且該課程係受貴府〈教育局〉93年10月7日府教特字第0930191435號函補助辦理,依上開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規定,自得予以認定採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6-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