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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僑務委員會函【說明二】有關國籍證明文件之認定,本會依主管機關內政部所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第6款規定,於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明定華僑登記證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之一。惟據內政部民國94年3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40004456號函釋,如因無相關檔存資料可稽,致無法查驗或鑑定華僑登記證屬實者,自不得以華僑登記證作為國籍證明文件。鑒於華僑登記證〈或僑民登記證〉之驗證業務係_貴部主管權責,貴部既已通令自即日起各駐外館處停止受理提憑是類文件作為國籍證明之護照申請案,有關提憑華僑登記證〈或僑民登記證〉作為國籍證明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之受理申請案件,本會爰自即日起配合依內政部及貴部前揭各該函釋意旨辦理。【說明三】至旅外國人曾檢附華僑登記證作為國籍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獲發華僑身分證明書者,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其再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時,得免附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併予敘明。
函轉僑務委員會95年3月31日僑證服字第09530079802號函影本乙份。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6-04-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