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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韓國籍人士於歸化我國國籍前,尚無法申請喪失該國國籍者,得否申請歸化國籍事宜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駐臺北韓國代表部95年6月5日臺領字第061156號函略以,依韓國國籍法第15條規定:「大韓民國國民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在取得其外國國籍時喪失大韓民國國籍。」,故韓國國民如持有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喪失韓國國籍者,因該證明不代表已取得我國國籍,渠等爰無法辦理喪失韓國國籍。【說明二】依國籍法第9條規定:「外國人依第3條至第7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故嗣後對於符合國籍法等相關規定之韓國籍人士欲申請歸化者,得毋庸提憑喪失韓國國籍之證明文件辦理,惟其嗣經本部許可歸化後,仍應向韓國政府申請喪失國籍並將該合法證明文件報送本部核備,且該喪失韓國國籍之文件於其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時,納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其於辦理臺灣地區定居時,仍未檢附上揭喪失韓國國籍文件者,本部除不予許可其在臺定居外,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歸化我國國籍之許可。為保障申請人日後申請在臺定居之權益,爰請_貴府轉知申請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仍應辦理喪失韓國國籍等相關事宜,並將該項喪失國籍文件送至本部核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6-06-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