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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縣蔡○○女士之身分疑義及如何恢復戶籍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國籍法第2條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屬中華民國國籍,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本案蔡○○女士係我國人蔡○○女士與日本國人森○○先生之女,蔡○○女士出生於○年○月○日,故於國籍法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時仍未成年;另查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及現存檔案,蔡○○女士現設戶籍於○○縣○○市,且查無蔡○○女士及蔡○○女士等2人經本部許可喪失我國國籍之註冊資料,依上開規定,蔡○○女士應溯及具有我國國籍,從而,其在臺原有戶籍之個人記事「因生父母於民國73年○月○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因生父森○○係日本國籍人民國73年○月○日更正身分同時撤銷戶籍」,有關撤銷戶籍部分,應依戶籍法第25條規定辦理撤銷登記。【說明三】依戶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規定略以,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者,應於入國後30日內辦理遷入登記。故本案俟查明蔡○○女士歷年出入境資料並由戶政事務所補辦遷出登記後,再請其持憑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等相關文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俾恢復其在臺原有戶籍。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6-08-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