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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印尼籍人士於國外連續居住5年以上,其申請放棄該國國籍疑義一事,檢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5年9月11日領二字第09560075400號轉電表乙份。

駐印尼代表處電報【一】經洽據印尼司法部主管國籍官員A表示,印尼國民於國外倘連續5年未曾向當地使領館或代表處報備者,雖符合喪失印尼籍資格,惟倘該國國民尚未取得當地國國籍者,印方仍得同意維持該民眾之印尼國籍,並無恢復國籍之問題。另由於印尼護照效期最長為5年,故針對尚未獲得他國國籍之印尼籍民,即便超過5年未曾向印尼當地使領館或代表處報備,仍得向印方前揭機關申請換照,獲發5年效期之護照。惟倘印方無法確認當事人持有國籍之情形,亦可進行查證,同時並權宜核發1年效期之旅行護照文件(Surat Perjalanan Laksana Passport),以供當事人返國用途。【二】另A氏並稱,印尼國會與司法部等其他各界於本年7月11日通過新國籍法前之審議程序中,即認為本規定確有模糊空間且需釐清之必要,故印方目前仍就本規定進行修訂施行細則中。以上,謹報請 鑒察。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6-09-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