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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陳○○先生申請回復國籍疑義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國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喪失我國籍國籍者,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等要件,得申請回復我國國籍。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款規定,申請回復國籍者,應檢附喪失我國國籍後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相關文件辦理,先予敘明。【說明三】本案陳○○先生申請回復國籍,雖檢附貴府警察局載明其無犯罪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惟案經貴府依本部94年12月9日台內戶第09400791302號函暨95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004252號函等規定使用「法務部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查明其因著作權法案,尚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偵查起訴審理中,故無法認定其是否符合國籍法上揭「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規定,宜俟該案經判決確定無罪後,再予受理。【說明四】另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故當事人如有刑案仍在偵查中或審理中等情形者,因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警察機關依上開規定不會將是類情形記載於該紀錄證明中;考量國籍變更案件攸關當事人之權益至鉅,為求審慎起見,嗣後仍請各戶政機關依本部94年12月9日上開函規定辦理。【說明五】檢還原案件正本全份。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6-10-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