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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內政部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籍變更案件之申請方式或要件不備,須通知限期補正或駁回其申請等業務公告影本1份。

內政部公告【公告事項一】本部自即日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5項及第6項「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內政部辦理前項規定之業務,必要時得委由其他相關機關執行之。」規定,將旨揭業務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告事項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旨揭相關業務所為之行政處分,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名義為之。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6-11-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