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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人士依本部96年4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600533241號函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如經查明其曾於94年12月31日前向戶政事務所提出歸化國籍之申請;或向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業經發給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自得依本部94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400714346號函規定辦理,毋庸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要件。
有關柬埔寨籍人士於94年12月31日前申請歸化國籍,因其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係偽造經駁回之案件,現重新提出申請,是否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要件1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7-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