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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之財力要件,依行政院96年4月3日會議決議:「1、國人嫁娶外籍配偶,應使其外籍配偶在國內享有最起碼的經濟保障;而外籍配偶前來我國的目的,當係為追求幸福,並獲得較好的生活品質,故申請‧‧‧歸化所需財力證明之規定,係屬各國立法通例,尚屬合理,不宜以歧視觀點視之。2、‧‧‧財力證明並非經濟保障的唯一要件,如具有『相當專業技能,足以自立,能使生活保障無虞』更屬重要。‧‧‧爾後在審查歸化案件時,除年收入及金融機構存款外,宜從寬採認當事人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以符實際。」。【說明三】綜上,有關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如係提憑上開「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認定符合國籍法「有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說明四】本部93年6月9日台內戶字第0930006951號函相異部分,均停止適用。
有關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之財力要件1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7-05-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