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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越南籍阮氏○○女士提憑其配偶○○○先生之個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得否認定符合國籍法「有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要件疑義1案。

【說明二】按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是否符合國籍法「有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得由內政部認定之,復依內政部96年5月9日台內戶字第0960071057號函規定,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時,如係提憑專業技能證明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文件者,即得認定符合同法上開規定之要件。又我國人嫁娶外籍配偶,應使其外籍配偶在國內基本生活保障無虞,故外籍配偶如提憑其我國人配偶之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文件者,如我國人配偶得擔保其可提供其外籍配偶在國內基本生活保障無虞,亦得認定符合同法上開要件。【說明三】本案如經查明○○○先生之旨揭證明文件屬實且其出具足以負擔其外籍配偶在國內生活保障無虞之相關擔保證明者,得認定旨揭證明文件符合國籍法「有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7-06-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