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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生活保障無虞之規定,將自明〈97〉年7月1日起配合調整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外籍人士,依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應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該要件之認定,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略以:「本法第3條第4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1、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一〉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二〉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者。…2、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一〉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百萬元者。…」。茲因我國基本工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發布自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1萬7,280元,故國籍法有關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或回復我國國籍時,應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亦須配合調整計算如下:〈一〉「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有逾新臺幣3萬4,560元〈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1萬7,280元x2=3萬4,560元〉之收入。〈二〉「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者」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有逾新臺幣41萬4,720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新臺幣1萬7,280元x24=新臺幣41萬4,720元〉之儲蓄存款。【說明三】另依國籍法施行細則上開規定,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係提憑「最近1年」之收入或存款等財力證明辦理,故上開外籍人士提憑最近1年收入或存款金額之核計,爰配合自明〈97〉年7月1日起配合調整;即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如係於97年7月1日以後提出,且其係提憑收入或存款證明者,即須提憑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有逾新臺幣3萬4,560元之收入或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有逾新臺幣41萬4,720元之儲蓄存款證明。【說明四】另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是否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並非以財力證明為唯一認定要件,如其係提憑本人之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或其國人配偶之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及我國人配偶擔保其可提供其外籍配偶在國內基本生活保障無虞等證明文件者,亦得予認定符合國籍法上開要件,無需檢附財力證明。查本部業以96年5月9日台內戶字第0960071057號函、96年6月7日台內戶字第0960089022號函明釋在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7-08-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