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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泰國籍女子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未取得我國國籍前,得否依泰國國籍法之規定,申請取得喪失泰國國籍證明文件疑義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外交部上揭號函略以:「泰國籍…陳女士之我國籍配偶死亡,在未取得我國國籍前,恐無法向泰國政府申請喪失泰國國籍,惟伊倘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則得依泰國國籍法向泰國內政部提出放棄泰國籍之申請」。是以,泰國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認定符合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免附喪失泰國國籍之證明文件。【說明三】惟仍應請其於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補送合法喪失泰國國籍證明文件,報送本部核備,本項核備文件於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時,納入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第4款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其於辦理臺灣地區定居時,仍未檢附上揭喪失泰國國籍文件者,本部除不予許可其在臺定居外,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歸化我國國籍之許可。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7-11-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