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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日本國人○○○女士提憑「考試院銓定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證書」得否認定為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考選部97年4月21日選特字第0970002953號函查復略以:「查黃君係00年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現職派用人員詮定任用資格考試詮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衛生行政類考試及格人員,該項考試係依『現職派用人員詮定任用資格考試辦法』規定辦理。」,復查「現職派用人員詮定任用資格考試辦法」第4條規定:「本考試分左列3等:…三、現職委派人員未具委任資格者得應詮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第6條規定:「…詮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及服務成績審查方式辦理。」,第8條規定:「…詮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國文及專業科目1科,其專業科目就應考人業務有關之學科或法令由考試院定之。」,準此,○○○女士既於00年依前揭規定應試及格,其應視為具有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要件,其提憑之「考試院詮定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證書」得認定為具備該要件之證明文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8-04-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