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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柬埔寨籍何○○女士於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免提憑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已在國內合法居留之柬埔寨籍人士申請歸化國籍,按本部96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60051921號函送「研商柬埔寨籍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疑義事宜會議紀錄」決議略以:「一、如經查明婚姻係真實者,…渠等未能提憑合法有效之喪失柬國國籍證明之情形,係因柬國政策所致,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渠等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免提憑喪失柬國國籍證明。…三、至於非屬我國人配偶身分於國內居留之柬國人士欲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仍須提憑合法有效之喪失柬國國籍證明,方得受理。」,依當時之會議議程資料所載,柬埔寨籍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如係屬我國人之配偶身分者係指其居留事由為依親者,至非屬我國人之配偶身分於國內居留者,係指其居留事由為應聘、就學或受僱者,本部業以96年4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600533241號函送前揭會議紀錄並明敘辦理要旨在案。【說明三】查柬埔寨籍何○○女士係於89年○月○日與國人吳○○先生結婚,90年○○月○○日育有1子吳○○,嗣吳○○先生於92年○月○日過世,其未再結婚,獨自撫養其子至今。依據法務部86年1月24日法86律決02268號函示略以,如有婚姻自始無效、已離婚或夫業已死亡之情事,因其婚姻關係不成立或業已消滅,其已未具我國人之配偶身分,故其須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以「自願歸化」方式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說明四】惟考量何○○女士雖因婚姻關係消滅,不再具國人之配偶身分,然其無法提憑喪失柬國國籍證明,確係因其婚姻所致,且外交部以前揭號函查復柬埔寨外交部就涉及我國人、事之案件不予翻譯認證,爰有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之適用,另何○○女士於國人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獨立撫養其子,善盡為人母之責任,其行為應予肯定,故何○○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比照前揭會議決議第1點規定,免提憑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8-08-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