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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先生陳情配偶○○○女士如返回緬甸申辦喪失國籍證明,恐護照被收繳而無法回臺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_台端陳情之事,依據外交部前揭函查復,依法旅外緬甸籍人士須親向緬甸駐外使領館申請喪失國籍,該使領館審查通過後收繳當事人之緬甸護照、公民證及應課賦稅,並核發「喪失緬甸國籍證明書」,嗣將辦理完成之案件呈報該國政府建檔;然在實務上,緬甸駐泰國大使館似於該國政府默許下通融在臺緬籍人士得委託他人代辦上開手續,並核發相關證明。該部考量緬甸特殊國情,已同意駐泰國代表處自上〈96〉年10月30日起恢復受理驗證緬甸駐泰國大使館核發之「喪失緬甸國籍證明書」,但須當事人同時提出業經緬甸戶政機關註銷戶籍〈並應註明註銷原因及生效日期〉之戶口名簿,作為確已完成所有喪失國籍程序之佐證,故_台端配偶應可依前揭方式辦理喪失緬甸國籍。【說明三】另外交部前揭函亦明敘,緬甸國籍法令似無回復國籍之規定,爰_台端配偶申請喪失緬甸國籍前,宜先確認自己已具備我國國籍法所定各項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要件,如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即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錄;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等條件,以免喪失緬甸國籍後,因無法申獲許可歸化我國國籍,致成無國籍人。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8-10-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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