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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相關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8年5月25日移署移外雄字第0980078441號書函辦理(隨文影附1份)。【說明二】、上揭書函略以:為配合本部辦理國籍變更相關事宜,明確規範登錄標準,明定該署各服務站即日起,外籍配偶與我國人配偶離婚或我國人配偶死亡,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1至5款離婚後得繼續居留之情形,其所持外僑居留證應變更居留事由為「其他」,居留起迄日期依居留事由分段記載。爰請 貴府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於審查歸化國籍申請案參考。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9-06-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