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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泰、緬籍人士持憑同父(母)之兄弟姐妹業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設有戶籍之事實證明文件,申請我國護照,其國籍認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89年2月9日修正後之國籍法第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1.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2.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第1項)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第2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係指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等各款文件之一。是以,當事人須檢附上揭證明文件之一,方得認定具有我國國籍。【說明三】、至依本部93年6月7日台內戶字第0930063950號令第3點第1項第5款規定,檢附同父之兄弟姐妹業依在臺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設有戶籍之事實證明文件及親屬關係證明,主張其具有我國國籍,並向駐泰國代表處申請我國護照者,為查明渠等是否符合上揭國籍法規定,請渠等補提其父(母)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以供審認。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9-09-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