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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國籍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究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中華民國人民歸化外國而喪失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隨其共同生活,因國籍不同,恐造成困擾,爰增訂上揭規定,使其未成年子女得以隨同喪失我國國籍。是以,即使其未與父或母同時送件申請喪失國籍,仍得於其父或母喪失國籍後,另案申請隨同喪失我國國籍。
有關國籍法規定未成年子女須隨同父母申請始得喪失我國國籍乙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09-09-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