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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獨力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外籍配偶申請(準)歸化所需「未再婚證明」疑義。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2年9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74547號函釋意旨略以,外國人於我國國人配偶死亡後,須有嗣後未再婚且於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子女等情形,其財力證明始得參照國人之配偶身分辦理,復依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經參酌該條之立法理由,國人配偶死亡,姻親關係並未隨之消滅。【說明三】、綜上,外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如提出未再婚證明及獨立扶養未成年子女之事實,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時,財力證明得參照國人配偶身分辦理,前揭未再婚證明得由居住地之鄰、里長開具,亦得參酌民法第971條規定,由國人配偶之親屬開具,俾憑認定。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11-02-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