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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戶籍資料異地註記回復國籍記事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係指:1、身分登記。2、初設戶籍登記。3、遷徙登記。4、分(合)戶登記。5、出生地登記等登記。按戶籍資料註記回復國籍記事,非屬前揭法定戶籍登記事項,毋須依同法第26條規定經內政部主管機關公告,始得向戶籍地以外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本部83年12月7日台(83)內戶字第8305222號函意旨,本部函復之回復國籍一覽表等書證時,發現當事人回復國籍與喪失國籍地址分屬不同鄉(鎮、市、區)之案件,請一併通報當事人喪失國籍時戶政事務所,於喪失國籍廢止戶籍登記簿註記「民國x年x月x日回復國籍」記事,俟接到當事人遷入地戶政事務所遷入通報後,再接註「民國x年x月x日在x地恢復戶籍」。【說明四】、為避免當事人回復國籍現住地與原喪失國籍廢止戶籍登記之戶籍地不同,衍生戶籍資料疏漏未註記其回復國籍記事,爰當事人如喪失國籍廢止戶籍登記係於電腦作業後者,逕由回復國籍者現住地戶政事務所查明後,於當事人原喪失國籍廢止戶籍之戶籍資料接續註記回復國籍記事;如喪失國籍廢止戶籍係於電腦作業前者,考量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並未開放異地註記記事作業,仍請依現行作業方式由當事人原喪失國籍廢止戶籍之戶政事務所辦理註記回復國籍記事。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11-11-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