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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說明二】、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依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第1項)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第2項)」已改採認領人或被認領人本國法選擇適用主義,爰修正旨揭一覽表應繳證件第8項規定為「辦妥認領登記之戶籍謄本;未能檢附戶籍謄本者,檢附符合我國『或』外國法律認領有效成立之證件。」以符規定。
檢送修正之國人為外國籍生父認領申請喪失國籍提憑證件一覽表1份。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4
- 發布日期: 2012-02-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910